(四)国家宪政对社会宪政的兼容是社会宪政的政治学基础 社会宪政和国家宪政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但这并不表明社会宪政和国家宪政毫无关联,更不表明社会宪政可以脱离国家宪政而独立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最后,拓展工作渠道,延伸服务领域。
其实,规划就是法律,国土规划一旦形成就理应不折不扣的执行。[3]上述不同位阶规则的创制,为国土资源执法设立了依据前提,是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体现,也是两型社会建设中先行先试权的大胆尝试。违规审批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利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矿产资源出让中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低价出让或擅自变更开发规划的案件,基层干部违规违纪参股办矿的案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其他腐败案件,成为该领域屡禁不止的典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切实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形成了以门户网站为窗口、电子政务系统为平台、政务大厅为依托的多角度、全方位的立体政府信息公开体系,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比如说明理由制度,国土调查制度和证据制度,完善告知和送达制度等。[3] 彭小云等:《湖南构建地方特色国土资源法制体系》,在《中国国土资源报》 2012年5月30日。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为标志,我国文化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曾有论者指出,不论是西方式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是亚洲视的市场经济体制,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立宪主义作为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参与经济发展的进程。[16] 参见,秦奥蕾:《基本权利体系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8页。精神文明建设在我国宪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38] 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5页。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表2宪法中市场和经济的数量变化2、市场经济体制宪法对市场经济的确认,是直到1993年才开始的。
[24] 胡伟、秦守勤: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宪法保障之缺失与完善,载《贵州民族研究》2011年第5期。上文已经指出的,在文化权利保障等方面的宪法规定仍值得进一步完善,无论通过修正还是解释,宪法总须有所反应。不管原因是什么,宪法对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大实践,尤其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文化权利意识的苏醒没有体现出足够的回应。1975年《宪法》第4条规定:……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我们选取市场和经济作为关键词,从历次修正后的宪法文本中以这两个关键词进行检索,看看能否在宪法变迁中发现宪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能动性回应。到1978年宪法,宪法中的文化大革命色彩达到顶峰,文化一词高达17个。参见,郑贤君:《基本权利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43页。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当时的国家领导层在其他场合也多次强调这一方针,例如邓小平1979年10月30日在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就说,应当坚持百花齐放、推陈出新、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方针,在艺术创作上提倡不同形式和风格的自由发展,在艺术理论上提倡不同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4] 参见,[英]罗素:《中国问题》,秦悦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但是,很遗憾,这些条件要么不具备,要么不充分,而且,考虑到我国成文宪法对改革实践回应的规律性特征,恐怕仍有必要关注宪法如何对文化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作出回应的问题。参见,秦奥蕾:《基本权利体系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8页。
[24]同时,宪法只注重对少数民族精神文化权利的规定,而忽视了对少数民族物质文化权利的规定,……相对忽视了对文化利益分享权即少数民族享有的传统知识及其有关生物资源进行直接或间接商业开发时依法获取应得收益权利的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49]而理论界不管是从批判,抑或是从建构的角度,恐怕都不应对宪法在文化领域的回应性问题不予重视。[34] 2004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对此进行了解释--党的十六大提出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反映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既是对社会主义文明内涵的极大丰富,又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的重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2]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文化权利的内容首先体现在公民基本政治自由的相关条文中。[25]对此,在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的背景下,的确应给予更多的重视。
在这个问题上,也许我们需要一定的宪法解释技术的运用,将新闻和出版纳入第47条的其他文化事业和其他文化活动中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反映了执政党对文化建设的更深刻、更全面的认识,将对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文化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各项文化事业都必须为工农兵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次修正强调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和支持的责任。
当然,如果宪法相关规定比较完备、权利保障比较充分、表述比较规范明确,或者说我们有较为完善的宪法解释体制和高度成熟的宪法解释技术的话,当然不需要宪法条文总是处于变动之中。鉴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本文并未对宪法应当如何回应、回应的具体内容进行讨论,主要是揭示宪法变迁与经济、文化发展的一些简单的对应关系,更多深层次的问题,自然需要更细致的探讨。
这是对七五宪法第28条宗教信仰自由[17]相关规定的扩充,表明在宗教信仰方面的社会认识不断深化,执政党和国家的相关指导思想愈加开明和符合发展规律。1982年《宪法》第15条的规定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当然,宪法对文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回应性差异,也可能与国家的立法指导思想发展变化有关。例如,1954年《宪法》第72条规定: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8-169页。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次宪法均对公民文化权利有所体现。对于这一点,我倒是认为,如果能有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相关表述当然很好,没有这样的表述,如果能够通过宪法解释技术,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纳入相关条文的射程或阴影之内也是可以实现权利保护目的的。
对于宪法在文化和经济领域的回应程度的差异,原因也许是多方面的,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从长远来看,与物质条件改善和经济发展一样,人们的文化生活终究是宪法实践和理论无法忽视的重要领域。
应当说,宪法中的任何语句、用词的变化,都远远超出了该语词在一般文本中的意义,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但是,与此相对应的,宪法回应的敏捷性并未在文化领域留下更多的痕迹。1954年《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See Jerome Frank, Mr. Justice Holmes and Non-Euclidean Legal Thinking, Cornell Law Quaterly, 1932, 17, pp.568-586. See also James Willard Hurst, Problems of Legitimacy in the Contemporary Legal Order, Oklahoma Law Review, 1971, 24, pp. 224-238.[8] 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1页。
另一方面,文化尤其涉及到意识形态问题,关系到公民政治自由、政权合法性乃至社会稳定,执政党和立法机关均需小心谨慎。[46]这些评论尽管不是针对公民基本文化权利,但是,所批评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在公民基本文化权利上。
[40] 参见,2004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